1、中央制度
西周分封制度按照周制,大国诸侯有时还可以兼任王室的官吏,如周初卫康叔为周司寇,西周末期郑桓公为周司徒,都是其例。诸侯在其封国内设置的官制,大略与王室相等,还有军队各自成为一方之主。周天子对诸侯拥有较大的权威,诸侯还能听命纳贡。《左传》昭公十三年说:“昔天子班贡,轻重以列,列尊贡重,周之制也。”除贡纳外,还需朝觐述职,出兵从征。周天子有权干涉诸侯内政,有时还向诸侯国派遣监国的使臣,与诸侯并称为“诸侯、诸监”。
西周时期,周天子尚能号令诸侯,进入东周,周王室权威下降,诸侯多不履行对王室的义务。王室本身还要依附当时之大国晋、郑与卫,更不用提号令诸侯之事。周郑交质与“射桓王肩”,更让周天子之仅存之威严也亦丧失。然列国之诸侯在名义上仍为周王之臣属,除楚国之外,多无谮越称王之举。齐桓公提出尊王攘夷,更多是为自己本国利益服务,然亦使周王威略有上升。五霸之君主多亦在此口号下行事,即表面尊王,实则行扩张兼并之实。进入战国之后,国家兼并多已完成,周王朝之诸侯国,仅剩20多个,其中最大者七,号为战国七雄。战国之世,除魏惠王、齐威王曾有朝周之举,然亦是作秀,其他诸侯国之国君已再无朝周之举。
2、世卿与世禄
周王是全国的最高统治者,仅次于周王有师、保两大官僚。师、保即太师和太保,掌握朝廷的军政大权,并且为青少国君的监护者。这种政治上的长老监护制度,是从贵族家内幼儿保育和监护的礼制发展而来,并由此形成的一种官职。中央政权有两大官僚系统,分别为卿事寮和太史寮。
3、卿事寮
金文中的“卿事”,就是文献中的“卿士”。《说文》云:“士,事也。”两者都称为寮,说明是当时的两大官署。卿士僚主管王朝的“三事四方”。所谓“三事”,是指王畿内的三大政事;“四方”指王畿以外的诸侯事务。卿事寮的长官早期是太保和太师,中期以后主要是太师。[86-87]属官主要是“三有司”,即司马、司土(徒)、司工(空)。司徒是掌土地徒役的官;司马是掌军赋的官;司空是掌建筑工程等的官。三司之外有司寇,是掌刑狱警察等事的官,地位较低。又有“师氏”、“亚旅”、“虎巨”,是掌军旅的官。有“趣马”,是掌马的官,“膳夫”,是掌王食和出纳王命的官。“古代兵刑不分,卿事寮的长官,无论太师或太保都掌握军政大权,所以召公和周公都曾出征过。
4、太史寮
太史寮的长官是太史,主管册命、制禄、祭祀、时令、图籍等,
周天子驾六既是文职官员的领袖,又是神职官员的首领,其地位仅次于卿事寮。其属官,根据《礼记•曲礼下》主要有“六大”,即:大宰、大宗、大史、大祝、大士、大卜。“六大”亦称“天官”,这些官职来源可能比较原始,并且看作神职是有来历。六大之中,以太史为长。太史与太师、太保一样,都可称为“公”。如召公官为太保,周公官为太师,毕公官有太史、而都被尊称为“公”。周代,“国之大事,在祀与戎”,所以六卿职守中的多数与宗教事务有着密切关系。中期以后的宗教职能在政权机构中逐渐削弱,“因而明保、明公、皇天尹大保、大保之类的官职已不复见,这意味着政务官职机构的扩大、也说明西周王国的官僚机构有了发展。
封建制度“封建制”也称“分封制”即古汉语“封建”的原始含义;古文献中之“封建”即“分封制”。“封建制”在周朝时期是周王室把疆域土地划分为诸侯的社会制度,在“封建制”下,国家土地不完全是周王室的,而是分别由获得封地的诸侯所有,他们拥有分封土地的所有资源和收益,只需向周王室缴纳一定的进贡即可尽义务,即相当于中世纪欧洲诸王国与罗马教廷的关系,即现代意义上的联邦的基础。周王是共主性质的(共主是氏族社会遗留的领袖模式,禹为最后的氏族共主)。诸侯的土地理论上在其死后可由周王室收回重新分配,但一般是世袭。
宗法制度这种制度确立于夏朝,发展于商朝,完备于周朝,影响于后来的各封建王朝。按照周代的宗法制度,宗族中分为大宗和小宗。周王自称天子,称为天下的大宗。天子的除嫡长子以外的其他儿子被封为诸侯。诸侯对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封国内却是大宗。诸侯的其它儿子被分封为卿大夫。卿大夫对诸侯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采邑内却是大宗。从卿大夫到士也是如此。因此贵族的嫡长子总是不同等级的大宗(宗子)。大宗不仅享有对宗族成员的统治权,而且享有政治上的特权。后来,各王朝的统治者对宗法制度加以改造,逐渐建立了由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组成的封建宗法制。
井田制度井田制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商时有文字记载,西周时盛行。那时,道路和渠道纵横交错,把土地分隔成方块,形状像“井”字,因此称做“井田”。井田属周王所有,分配给庶民使用。领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还要交一定的贡赋。领主强迫庶民集体耕种井田,周边为私田,中间为公田。而其实质是一种土地私有制度。(夏商西周,一切土地属于国家)。
礼乐制度西周春秋时代所讲究的“礼”,是贵族根据原始社会末期
编钟父系氏族制阶段的风俗习惯加以发展和改造,用作统治人民和巩固贵族内部关系的一种手段。目的在于维护其宗法制度和君权、族权、夫权、神权,具有维护贵族的世袭制、等级制和加强统治的作用。当时许多经济和政治上的典章制度,常常贯串在各种礼的举行中,依靠各种礼的举行来加以确立和维护。
制礼作乐的周公旦到春秋后期,就出现了“礼崩乐坏”的局面。这些卿大夫在夺取国君权力的同时,不但僭用诸侯之礼,甚至僭用天子之礼。按礼,天子的舞用“八俏”(“佾”是“列”的意思,每列八人,八佾六十四人),这时季孙氏也用“八佾舞于庭”,孔丘斥责说:“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按礼,天子祭祖唱《雍》诗来撤除祭品,这时鲁的三家都“以《雍》撤”,孔丘认为这种事不该出于“三家之堂”。按礼,只有天子可以“旅”(祭祀)于泰山,这时季孙氏“旅于泰山”,孔丘又指责他不懂礼。卿大夫这样“僭礼”,实质上就是夺取政治权力的一种表现。礼乐制度主要用来维护宗法制度和君权、族权、夫权、神权。《荀子•礼论篇》说:“礼有三本: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类(族类)之本也;君师者,治之本也。”“上事天,下事地,尊先祖而隆君师,是礼之三本也。”所说“礼之三本”,天地代表神权,先祖代表族权,君师代表君权。后来统治者以天、地、君、亲、师作为礼拜的主要对象,就是根据这个理论。
国野制度国野之制在商代情形一般难以确定。西周国野之制最为典形,到春秋时期国野之制开始瓦解,到战国则普遍为郡县。
5、周初周公东征和武装殖民。
被封到齐国的姜太公周朝是由位于岐、渭至河洛之间的“小邦周”发展而来。成功取代“大邦殷”而有天下之之后,但势力并不能有效控制商朝所有的领土。原商朝大部分地区,其民众与周人无论文化还是其他方面,都很不相同。为了进一步稳固控制东方之土,周公东征,摧毁商殷及同盟淮夷的势力。东征胜利后,在全国要冲大封同姓、异姓和古帝王之后于新占领的东方,以“藩屏周”。周初这种分封,其实是一种武装殖民。这些重要的武装殖民据点主要有:齐、鲁、燕、宜(吴)、蒋等诸侯国.国与野。周朝所分封之贵族及其所率领的公社农民进驻新占领的区域后,首先是建立一个军事据点,这样的据点称之为“城”,也称之为“国”。
而“国”之外广大区域称之为“野”。王朝的畿内和诸侯国都有这种国野之分,即乡遂之别。 王畿以距城百里为郊,郊内为乡,郊外为遂。王朝六乡六遂,大国三乡三遂。周代的“国”和后来的商业城市不同,它对“野”没有调节生产的功能。其生计一般都要仰赖“野”的供给,所以周人的殖民营国也兼阂野。国野之分,亦带动国人与野人的不同政治地位。国人与野人同属平民阶层。所谓世卿,是指在天子或诸侯之下之世族世袭享有卿的地位并且掌有政权者。如周公之职,直到东周中期仍然为周公旦家族所世袭,同样还有召公一职。这种世卿制度与民族集团互为表里,世代执政本于氏族共治之习,而氏族的存在也仰赖于世代把持官府,故曰:“弃官,则族无所庇”。
掌政的世族都要尽量把持他们的既得利益,同一氏族的成员是不轻易排斥于权益圈之外的。所以,鲁有三桓,郑有七穆,原先都是兄弟,宋的华氏当权的更多。所谓“政由宁氏” ,则是举族而言的。世族之身份和地位,并不是天子和国君所能决定,而由世袭而成。世族有和周王同姓异姓之分,他们的形成各有特点。周王室的世卿巨室大多是周初东征的贵胄,不是周王之亲戚就是传统大氏族的后代。周初东征之际,往往有的儿子在外殖民建国,有的儿子留守王室辅政,此即春秋时代随武子所说的“内姓选于亲,外姓选于旧,举不失德,赏不失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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