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族和回族结婚生的孩子可以由双方监护人自愿选择是汉族还是回族。
按我国的政策,子女的民族随父或者随母都可以,不一定必须随父亲。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第三条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18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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