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宪政(Constitutionalism),又称立宪主义,是西方政治学和法学中的一个概念,至少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导宪法制定或推动宪法实施的实践;第二层含义是建立并推动特定类型政治制度的实践,这类制度一般包含了有限政府、权力分立、代议民主、司法独立等政治原理。
2、近代资本主义国家建立后,将宪政从政治口号变成了政治制度,但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表现方式。例如,英国推崇议会至上,拥有不成文宪法,到2010年才设立最高法院;美国在1787年即制定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具有成文宪法、刚性宪法等特点,突出总统权力,是较彻底的“三权分立”国家。
3、长期以来,某些西方国家为实现和平演变和颜色革命目的,单方面将自己的政治模式宣布为宪政典范,将自己的民主形式包装为宪政民主,据此指责、攻击与其政治制度存在差异的国家,并试图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文化传导和价值输入。
4、建设符合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能简单套用“宪政”这一概念。我国是中国党执政并长期执政,不能用所谓“宪政”架空中国党的领导。在我国,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同西方所谓“宪政”有着本质区别。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自身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包括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定的中国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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