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型肝炎病毒感染是致病根本原因,在外界因素的影响下,如饮酒,劳累,长期服用有肝毒性的药物等,可促进病情的发展。丙肝的病理改变与乙肝极为相似,以肝细胞坏死和淋巴细胞浸润为主。慢性肝炎可出现汇管区纤维组织增生,严重者可以形成假小叶即成为肝硬化。
HCV感染的发病机制主要包括免疫介导和HCV直接损伤两种,病毒因素包括病毒的基因型、复制能力、病毒多肽的免疫原性等;宿主因素包括人体的先天性免疫反应、体液免疫和细胞免疫反应等。饮酒、免疫抑制剂的使用等因素对HCV的感染病程也有影响。
HCV传播途径:接吻、拥抱、喷嚏、咳嗽、食物、饮水、共用餐具和水杯、无皮肤破损及其他无血液暴露的接触一般不传播HCV。HCV主要通过以下途径传播:
1.血液传播
(1)经输血和血制品传播 由于抗-HCV存在窗口期、抗-HCV检测试剂的质量不稳定及少数感染者不产生抗-HCV,因此,无法完全筛出HCV阳性者,大量输血和血液透析仍有可能感染HCV。
(2)经破损的皮肤和黏膜传播 这是目前最主要的传播方式,在某些地区,因静脉注射*导致HCV传播占60%~90%。使用非一次性注射器和针头、未经严格消毒的牙科器械、内镜、侵袭性操作和针刺等也是经皮传播的重要途径。一些可能导致皮肤破损和血液暴露的传统医疗方法也与HCV传播有关;共用剃须刀、牙刷、纹身和穿耳环孔等也是HCV潜在的经血传播方式。
2.性传播。
3.母婴传播
抗-HCV阳性母亲将HCV传播给新生儿的危险性为2%,若母亲在分娩时HCVRNA阳性,则传播的危险性可高达4%~7%;合并HIV感染时,传播的危险性增至20%。HCV病毒高载量可能增加传播的危险性。
1.急性丙型病毒性肝炎
成人急性丙型肝炎病情相对较轻,多数为急性无黄疸型肝炎,ALT升高为主,少数为急性黄疸型肝炎,黄疸为轻度或中度升高。可出现恶心,食欲下降,全身无力,尿黄眼黄等表现。单纯丙肝病毒感染极少引起肝功能衰竭。在自然状态下,其中仅有15%的患者能够自发清除HCV达到痊愈,在不进行抗病毒治疗干预的情况下,85%的患者则发展为慢性丙型肝炎;儿童急性感染丙型肝炎病毒后,50%可自发性清除HCV。
2.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
症状较轻,表现为肝炎常见症状,如容易疲劳,食欲欠佳,腹胀等。也可以无任何自觉症状。化验ALT反复波动,HCVRNA持续阳性。有1/3的慢性HCV感染者肝功能一直正常,抗HCV和HCVRNA持续阳性,肝活检可见慢性肝炎表现,甚至可发现肝硬化。
3.肝硬化
感染HCV20~30年有10%~20%患者可发展为肝硬化,1%-5%患者会发生肝细胞癌(HCC)导致死亡。肝硬化一旦出现失代偿情况,如出现黄疸,腹腔积液,静脉曲张破裂出血,肝性脑病等,其生存率则急剧下降。
1.抗HCV
即丙肝抗体,目前诊断丙型病毒性肝炎的主要指标。但因感染HCV后抗HCV出现较慢,一般在发病后2~6个月,甚至1年才转阳,故不能作为早期诊断的方法。而且1次阴性,也不能直接否定诊断。当各型病毒性肝炎特异性标志检测阴性,临床症状及单项ALT升高,提示急性病毒性肝炎时,应考虑是否为丙型病毒性肝炎。
2. HCV-RNA
即丙型肝炎病毒的核糖核酸,是HCV的遗传物质,是表示体内感染HCV的直接指标。目前用PCR方法可以直接检测血中的HCV-RNA,可用于HCV感染的早期诊断。因其较丙型肝炎抗体出现早,故是丙型肝炎病原学诊断和判断传染性的一项有用的指标。
总之,对有典型临床表现且其发病与输血及血制品密切相关,已排除其他肝炎的可疑丙型病毒性肝炎患者,可进一步查HCV-RNA及抗HCV,如HCV-RNA及抗HCV均阳性或HCV-RNA单独阳性即可确诊为丙型病毒性肝炎。
主要鉴别疾病包括:其他各型病毒性肝炎:乙型、丁型、戊型肝炎、EBV性肝炎、CMV性肝炎。鉴别诊断主要依据特异性血清学检查。
丙型肝炎病毒终身携带,千万不要被虚假的转阴广告所蒙蔽,以免多花冤枉钱。定期化验肝功能检查,肝胆脾超声检查就好,如果肝功转氨酶升高,提示体内病毒复制,建议积极采取保肝抗病毒,药物治疗就可以。在平时的生活中,可以服用护肝片,鸡骨草胶囊,保护肝功能,对症治疗。注意休息避免劳累。
丙肝的治疗国内的方案是干扰素加利巴韦林,进口的干扰素一年大约五万。
丙肝的治疗,目前国内外公认有效的也只有干扰素,而且应该早期治疗.在急性丙肝的恢复期,选用干扰素皮下注射,持续一年,甚至更长时间,70%以上的患者可获痊愈,这可使慢性丙肝患者大大减少;若急性期未得到及时冶疗,则60%左右的感染者将发展为慢性丙肝,以后自愈的可能性甚少.对于慢性丙肝,除选用干扰素外可同时服用病毒唑片,与单用干扰素40%左右的有效率相比,疗效提高10%-20%.
【相关文章】
本文地址:http://www.qubk.cn/view/74704.html
声明:本文信息为网友自行发布旨在分享与大家阅读学习,文中的观点和立场与本站无关,如对文中内容有异议请联系处理。